五年前,为破解招工、就业的“两难”问题,劳务派遣作为一种就业新路应运而生。五年的时光,刻下了劳务派遣在福建探索发展的深深印迹。这一印迹,清晰鲜明,充满活力。五年的实践表明,劳务派遣的确是“保障就业有序、保障群众利益、保障城乡统筹、保障政府作为的好事”。
当前,劳务派遣站在了一个新的发展起点上。
新的成效奠定了新的基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劳务派遣这一新鲜事物,注重运作,有力推动,把它作为我省创新就业服务的一种方式和载体予以肯定和支持。劳务派遣先后被写进“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专项)规划”、“福建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纲要”之中,同时在省委七届六次,省七届人大二次、三次、四次、五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发展劳务派遣提出了要求。2004、2005年省委省政府连续两年把劳务派遣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2006、2007年纳入全省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2004年底,省政府正式印发《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04〕27号),对劳务派遣企业的总体要求、性质特征、派遣范围和对象、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派遣协议、适用范围和试点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界定,使我省劳务派遣有章可循,这在全国亦为首创。我省劳务派遣发展状况及其特点引起了劳动保障部的重视和关注,2005年把我省列为劳动保障部唯一的劳务派遣定点联系省份。2007年11月,在劳动保障部与福建省人民政府《会谈备忘录》中再次列为重点联系省份,同月,福建劳务派遣获得了“全国优秀劳务品牌”。劳务派遣受到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欢迎,在促进就业尤其是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以及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是切实可行的。目前,全省按统一名称、统一模式、统一运作机制共成立94家劳务派遣机构,派遣员工达到48.55万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15万人,占派遣总数30.90%;向非农转移的农村劳动者18.19万人,占派遣总数37.47%;城镇其他劳动者15.36万人,占派遣总数31.64%。五年来的培育、探索、实践,为劳务派遣的进一步发展、壮大、推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这一基础上,操作好、运作好、推动好具有我省特色的劳务派遣工作,大有可为,大有作为。
新的实践形成了新的机制。劳务派遣是坚持创新的结果,是在就业和就业服务方式方面推陈出新的集中体现。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拓宽就业渠道,提高就业质量,促进就业,我省组织力量对新的用工形式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积极探索,对多种经济成份、多种形式的劳务代理、劳务中介、职业介绍、家政派遣服务机构现行的运作情况作了调研,对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非农转移、大中专毕业生、4050人员等多种群体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做了分析;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大行业以及国有、集体、三资和私营企业等用人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用人机制,特别是在他们与员工建立和解决劳动关系方面,在社会保障方面和招用合适的劳动者方面面临的新问题作了研究。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福建实际,提出通过发展劳务派遣促进就业的思路,同时,在全省的石油、铁路等行业作了试点。正是由于劳务派遣能较好地回答和解决劳动力市场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我省劳务派遣试点工作蓬蓬勃勃地发展起来。在探索实践中,劳务派遣已经形成了集“派遣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依法维权”四位一体的运作模式。它为社会各类求职者提供组织依托,提高就业质量,走出了具有福建特色、福建品牌的就业组织新路。创新无止境,劳务派遣在这统一运作模式的推动下,积极拓宽渠道,形成了向农村延伸,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有序化程度;向省内外劳务协作地区延伸,缓解我省缺工问题;向技术院校延伸,实现对口派遣,提高派遣的成功率。目前,又将退役士兵、政府出资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临时人员纳入劳务派遣范围,扩大了数量,提升了质量。
新的环境迎来了新的机遇。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就要正式实施了。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罕见有关劳务派遣方面的规定,劳务派遣在我国法律上基本是处于空白的状态。《劳动合同法》出台第一次将劳务派遣写入该法,一是确定了劳务派遣的法律地位;二是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三方的责、权、利;三是肯定了劳务派遣是一种好的就业组织服务方式,规范了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护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务派遣迎来了发展的新机遇,必须抓住机遇,用好机遇。
新的时期提出了新的要求。成绩值得充分肯定,这是增强信心的激励;经验值得大力推广,这是推动工作的基础。同时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再接再厉,攻坚克难,不断取得新突破。当前,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委提出的“四谋发展”实践主题、“四个重在”实践要领和“四个关键”的工作要求,积极对接劳动保障部支持海西建设的《意见》,精心运作,先行先试,不断推动我省劳务派遣事业的发展。一是保障就业有序,提高规模就业组织化程度。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基础和基层工作,摸清本地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力基本情况,储备足够数量的劳动力资源,发挥培训基地和社会培训力量的作用,加大培训的针对性,为实现对口派遣提供条件,促进“企业用工、职业培训、派遣就业”的有效对接。二是保障群众利益,切实维护派遣人员合法权益。要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积极为派遣员工争取与非派遣员工做到同工同酬、同工同时、同工同权,维护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三是保障城乡统筹,不断探索劳务派遣有效运作机制。要继续探索劳务派遣机制向农村、省内外劳务输出地和院校延伸;落实“四免一补”政策,确保派遣员工享受平等的公共就业服务。把派遣员工中农民工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享受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就业信息服务和一次性职业培训补助等优惠政策。四是保障政府作为,积极发挥政策综合效益。要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闽政〔2006〕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2004〕27号)文件精神,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办劳务派遣,帮助解决劳务派遣机构作为依法设立的服务型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李川
2008年 |